债务人未对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提出异议,但案件的事实和相关证据情况能够引发人民法院对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产生合理怀疑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一审双方当事人均主张合同有效,能否径行认定合同无效。在司法实践中,有种观点认为应当向当事人行使释明权,令其变更诉讼请求,而不应当直接认定合同无效。一审若未行使释明权属于违反法定程序,二审应当发回重审。我们认为发回重审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而对于程序违法《民事诉讼法》亦有严格的界定,如应当回避没有回避,应当向当事人送达没有送达的。不应当任意扩大发回重审的适用条件。合同的效力问题是个法律问题,而非事实问题,因此,即使双方当事人均主张合同有效,法院也可以认定合同无效,这并不违反法定程序。一审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并无不妥。合同无效后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双方互相返还财产,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何互相返还财产,司法实践中是一个比较难把握的问题。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